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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灣省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女子美髮美容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改進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調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競賽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所僱職工技藝標準之評比證照及頒發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營業收費標準之規定事項。

十三、關於合法經營會員店之優良商號及從業人員之選拔與表揚事項。

十四、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六、辦理本業職業訓練培訓專業人才,提高本業技術水平、並輔導就業,業務講習等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以本業縣市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份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依序遞補。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至少兩名,最多以七名為限,其選派之標準依年度決算數作為依據,凡年度決算金額為拾萬元以下者,得選派兩名代表,每增加伍萬元,得再增加一位代表,該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每名代表每年必須繳納壹萬貳千元會費,如代表數因故不足名額時,得自行補派之,如未補足代表,仍應按原派名額繳納常年會費。(每名每月壹千元整)。本會常年會費年費一年為壹萬貳千元,並非是以月繳方式繳納,會員代表每年繳費必須均在會員代表大會前繳交下年度全年度會費。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繳交之費用不足2席之費用或者完全未繳交代表費用以左列程序之辦理:

  1. 需追繳未繳納之所有費用才得再派選代表,未繳交或繳交不足之縣市公會,不得換個代表再派出。

  1. 未繳交任何會員代表費用之地方公會需繳清所有原訂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金額才能符合下一屆派選會員代表資格。

  1. 只繳交一名會員代表費用者,仍需繳清之前所有未達最低派選兩位會員代表之費用,才得以再派選代表。

  1. 本會各縣市所派任之會員代表,原則上以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派代表名額為當屆基準名額,並不得減派,若屆期內有減派情形,則視同放棄權利,其應繳納本會之常年會費,仍以原派代表名額徵收,其欠繳會費則以應收未收款累計登錄,日後其代表名額若欲恢復原所派之名額,則需將原欠繳之累計會費結清後才可恢復原派會員代表名額,否則不予核准其增派之會員代表,仍以其前所派會員代表名額核計。

本會設立非會員之榮譽理事常年會費一年6000元整,榮譽理事可參加活動,會議可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決算,以重新核算負擔經費,若會員代表任期內因故或他就,該原派公會得另派代表,補足名額,若未改派者,應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經本會理事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其任期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

第二O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以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屬實,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若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商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增設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理事長處理交辦會務,由理事長當選人就常務理事中聘請,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五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乙名,襄助理事長日常會務,就歷屆卸任理事長,且未擔任本會理監事者,聘請乙位,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廿六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七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九條:本會如因會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及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三O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代表之公會,依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者或註銷會籍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者,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一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三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案。

三、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三、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

輪流主持。

四、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五條:會員代表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六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得視情形隨時召開之,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

第三八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九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第四O條::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任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OOO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甲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其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十分之一負擔之。

三、乙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於其應繳納之甲類常年會費外,按照其乙類常年會費

歲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一負擔。

四、臨時籌募基金之徵收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實施。

五、委託收益:會員委託代辦業務收入。

第四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三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另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均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七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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